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關於被告王美玉、高涌誠部分之訴訟,於本院一一○年度國字第一二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中關於被告監察院部分之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受雇律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國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