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 輕型、普通重型或大型重型機車報考輕型、普通重型或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1)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2)能蹲立自如。
(3)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1)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2)能蹲立自如。
(3)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