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效應就是提高房東對房客的審查。有空再來翻翻判決書跟報導是否有出入。
豪宅成凶宅 家屬判賠300萬 高院逆轉判免賠:自殺者還考慮貶值? | 聯合新聞網:最懂你的新聞網站高院認為,宋婦從14樓臥室窗戶跳樓致死,該屋確實成為「凶宅」,依據內政部公布不動產交易應記載事項,非自然死亡(凶宅)等事項應予揭露,房屋汙名化價值減損採買賣合約價格2310萬元的三成至五成計算,即693萬元至1155萬元間,屋主主張至少受損300萬元有據。
高院指出,民法承租人的保管義務,僅規定「保持租賃物物理上完好狀態而無毀損、滅失」,至於租賃物的價值是否減損,因影響成因很多,不是承租人所應負保管義務範疇,否則難符合平等、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