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這消息的時候我"YA!"了一聲:
新唐人電視台:歐洲最高法院週二通過一項判決,將使臉書、谷歌等科技巨頭,在歐洲面臨更嚴格的規範和制裁,可能受到歐盟成員國的起訴和處罰。成員國的數據監管機構有權追究大科技公司責任,並提起訴訟,即使公司總部不設在該國。 歐洲最高法院:支持監管大科技公司 眉批:臉書古狗老闆再秋嘛,以為使用者條款就能讓你們為所欲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