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的確找出「網軍」,但裡面有綠有白,也不知道怎麼連結中國(用詐騙IP和跳板IP也比不出來),因此只能當作一般的言論自由,雖然有好幾群人確實是非正常使用與互動(符合資訊作戰的cluster),而且在陳同佳案有詭異論述,但就是不能因為這樣認定。我熟知這種分界的困難,因此才會主張要有代理人法來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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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下之意,在閣下主張的代理人法下定義的跟中共有連結的,就不能有言論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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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下之意,在閣下主張的代理人法下定義的跟中共有連結的,就不能有言論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