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公共政策平台發起連署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要說服大眾連署前,先來同溫層試試水溫,歡迎大家批評~
先簡單說明一下背景,臨檢的要件有6種,最為人詬病的是警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以及同法第2項後段「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對於指定的程序、方式以及內容都沒有詳細規定,造成警察濫用這一條任意臨檢人民。和有法律背景的朋友討論,我認為可以在第2項後面再增加警察以第6款臨檢人民時,應該出具相關文書證明該處確實為經主管長官指定之處,藉此減少警察濫用此條的可能,不知道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