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原廠與總代理互捅的事情,難道還少了。總代理與原廠簽的代理權,也不一定是鐵律,這裡面有很多的眉角。比如根本不會賺錢的單子,但又不得不作,原廠出於某個原因願意擔屎,那代理商是求之不得。或是原廠因某個特殊考量,希望直接供貨,就會找代理商「懇談」,看是要威脅還是利誘,反正把代理商搞定以後,要賣也是可以。買家、代理商與原廠,這三方是民間商業行為,只要三方都沒有人吭聲,大家條件談好後,生意要怎麼做都可以。德國原廠說不定受到政府與輿論的壓力,跑去跟代理商施壓,可能給甜頭,或是答應下次續約的條件,反正把代理商的嘴給封了以後,原廠就可以賣了,契約上一定有特殊條款可以開後門。就算契約上寫死了,拿到好處的代理商只要不出聲,不出來主張契約上的權利,你國民黨是要代替代理商求償嗎?你有符合當事人適格嗎?台灣人生意作這麼大,連這都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