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235是針對猥褻物、色情出版品的散播與陳列,其實本來不涉及到係爭出版品到底是否虛擬產物。
2、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兒少色情出版物的規定,才是與虛擬角色有相關的部分。
3、該提案缺乏對於虛擬產物的界定。到底什麼叫虛擬產物?真人演出虛構劇情,要不要算不算虛擬產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