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 | 吳忻穎 | 鳴人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要求需有「陰性報告才准登機」,不但限制了國人返國的自由,連登機、回台就醫的權利也可以說全面被剝奪。此等重要的基本權干預,憲法23條明白指出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並遵守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用記者會和網路運作的方式「公告」,其法源依據何在?

事實上,與傳染病有關的入出境管制,在《傳染病防治法》第58至60條有所規範,依該法得採取之手段包含詳實申報、要求提供文件、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不准本國人登機返國」的措施,不在《傳染病防治法》的入出境檢疫措施範圍內。

如果依照紓困條例第7條概括授權以行政命令來限制本國人入境,還是要經得起比例原則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