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軒
陸海空軍刑法第一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另,上一屆通過的「國安五法」中的國家安全法第5-2條則規定: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陸海空軍刑法第一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另,上一屆通過的「國安五法」中的國家安全法第5-2條則規定: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