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中強賴中強律師的整理,這裡再將結論白話濃縮一點。

在台灣跟台灣人生的孩子,本就要出生登記。登記後直接取得本國籍,除非刻意不登記。

在中國跟台灣人生的孩子,十二歲以前可以申請定居資格。十二歲到二十歲之間申請的,就要先長期居住連續兩年(每年至少半年)。

最嚴格的,是在中國出生的前任之子女,在孩子未成年以前可申請定居資格,前提是中國籍配偶已經取得台灣戶籍,或被台灣籍配偶這方收養,毋須長期居留。有每年限額。餘下名額則是在16歲之前使用探親名義(直系親屬同樣須先取得我國戶籍)來台,申請長期居留,最長要至少在台灣生活連續四年,每年至少半年,然後可申請定居資格,同樣有每年限額。若是符合專案條件,則縮短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