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消防員權益修法爭議覺得困惑,消權會版本(時力版本)「立法說明」(非條文,條文無爭議)的論據(含消權會官方聲明)目前只有「消防人員安全不能打折」以及「消防署不可信任,故危險與否之基準必須由基層(消權會)制定」。

反對的理由則有:

李俊俋:
1. 立法說明與附帶決議不能與原條文衝突,更不能用這些偷渡原來條文中沒有的。(這部分應指20-1條的說明部分,新增了「必須加入之特定危險情況」)
2. 時力的附帶決議主張比照國際勞動安全標準,但消防人員本身是公務人員,必需依公務人員服務法、撫䘏法處理,不能用附帶決議把消防人員由公務員變成勞工。

管碧玲:
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有時是為了阻斷火勢蔓延,保障相鄰的生命財產安全。如何調度的判斷,應該留給專業綜合考量。

無論從程序或實務需求上,消權會的主張無法說服人啊。(已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