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囁く
在亡國感超重的現在也許這樣小小的消息已經不算什麼。
離開前公司事隔一年,突然間我收到守密義務以及競業禁止條款遵守義務的警告存證信函。
前公司與我現任公司原是合作公司,現任公司提供技術給前公司在台灣市場做售後服務,前提是技術以及設備掛名都要是現任公司的名字。
去年末前公司突然片面毀約並開始向客戶兜售自己製作的設備,現任公司知道後僅是以警告信請對方停止違約行為。
然後前任公司不承認自己的違約行為,又沒辦法對現任公司反駁,就把刀開在我身上了。
我查過資料,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在競業禁止期間支付補償金才能算是有效,而且該公司因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具有法律正當性,這樣看起來我應該是可以不需要理會這封存證信函。
請問各位廣大的網友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