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Chih-Hsuan Chou
林岱樺跟王雪紅的版本有多無恥呢?

想要立合法歧視條款不說、死都不願意說是結婚不管,我覺得最最無恥的就是允許三等親以內訴請無效了。

這基本上就是假定了血親有「決定你是否可以是同志」的權力,只要你的血親不認可你是同志,他們就可以主張你是假結合。如果有同志的家人不願意接受小孩是同志,他們費盡千辛萬苦離開家、有自己的生活、找到自己的愛人,都沒有用,法律就是要給你脫不掉的血親無上的權力去剝奪你想要的生活,去控制你擁有自己生活的權利。

我講一句直接點的,很多同志成長過程中的傷害就是來自家庭,甚至離開家之後需要透過結婚有其他的法律保障(嘿對不是每個人結婚都只是為了愛),也是因為家人無法接受他們的選擇,在這樣的狀況下你們還說他家人要有否決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