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偷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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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plurk.com/4gcIrC3PYI6gU0BfMYA6qo.jpg 記得不能帶有彩虹標誌物品!
第22條
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公民投票案投票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其所持公民投票之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該投票權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第42條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