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漫談179 - 從自由權看勞動三權]
基於認同每個人的結社自由、勞動市場締約的自由,以及爭取個人權益的自由。認同個人自行與資方協商締結勞動契約,或自由結社與資方協商締約,或於爭議時進行個人的抗爭或團體抗爭的自由權。

然而,雖有以上的自由權,但使用與否,如何使用也是基於個人自由。

若個人自由判斷下,認定已經有足夠勞動條件,或擔心經濟整體環境不允許,都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或如何行使前述權利。

如此,通常勞動基本條件立法的需求,也會下降。

另外補充,勞動團結、協商、爭議三權,在世界立法例與運動史上,歐洲、美洲、亞洲、澳洲各國,其實都分別歷經過不同的歷史進程,然而相同的重點是,在民主自由的國度中,最後都取得對這些自由權益的尊重。

總之,現代工會的理念,其實不是只有基於左派。以上淺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