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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mitt專題-Schmitt、威瑪、台灣!

民族的整體性沒有完成,亦即缺乏重新作政治決斷的力量。誰掌握了國家,就擁有實踐憲法,給予價值的能力。憲法本身的裁決力量,也僅限於憲法法,而非憲法。因此,另一個特殊的現象發生在台灣,憲法可以有各種被實踐的可能(對於台灣或中華民國的國家性格,可以隨著國家換人掌握而跟著更換)。這使得憲法的多重性格、欠缺決斷與裁決的窘境,過去十幾年來始終纏繞著台灣。我們沒有真正展開第二共和,在憲法的問題上也始終停留在憲法法的爭辯之中。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國家決定敵我的力量是相當危險的,舊(扁)政府狹義的愛台灣、新(馬)政府的淘空本土,都是這個危險的表現與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