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報 #東南亞 #勞權 #人權
窮得只剩一條命 - 讀+READr台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五十九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略)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綜合而言,移工在台灣不得自行轉換雇主,從而難以對不當工作環境做出合理抗爭(試想進入一個被指派的工作場域,但無論工作環境如何,你都難以自行決定離職)。
這,其實才是台灣藍領移工逃跑率居高不下的重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