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投提案的審查》
預防針:這是一篇提出一大堆問題,但沒有給予解答跟答案的文章(O.s.:那你幹嘛寫啦);另外,因為我公法的基礎實在是不好,可能有些地方理解有問題,大概是這樣(´・ω・`)
 — — — — — —
剛剛看到一些文章,在討論中選會到底能不能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只要符合形式審查要件即可?按照目前許多學者看法,應僅限於形式審查,以避免事前實質審查可能會導致提案過度被限縮。
(附註:過去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往往對於提案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而過度限縮提案。在「公投法」三讀修正通過後,公投審議委員會正式走入歷史,並將要件審核的權利賦予中選會,在第十條明確規範審查需具備哪些原則。許多學者認為,此規定應是形式審查之原則)

(下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