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之穴的事情,看到現在我只想說:果然多數人對於歧視不一定帶有惡意,歧視者也不一定是「壞人」,也不一定有很嚴重的後果,毫無認知。

從最保守狹隘的定義來說,非合理(「合理」的解釋在噗內,不是符合成本考量或社會觀感就是合理)地以某種身份、條件,排除部分人參與、存在某個社會活動、地點,就是歧視,無關有沒有惡意。在這個案例中,是「因為店家規避法律與節省成本的方便而排除穿著學生制服的成年者」。

至於民間店家有沒有義務要避免歧視,那是第二層次的問題了,關鍵字: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也就是憲法是否應該干涉私法自治的問題。一般是認為在選擇顧客這層面沒有義務避免侵犯平等,除非被排除於該種商業活動,其嚴重程度已經跟國家對人民的關係近似。

我個人是希望不要一聽到喜歡的東西被視為歧視就生氣啦,有時候這發生得真的很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