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不是很想這麼頻繁的談議題(rofl)只是有點不懂這個話題戰起來的邏輯

大部分反對已婚女性自主決定墮胎有兩個論點
A.【婚姻與胎兒由雙方共同經營/擁有】
B.【女性片面決定產下嬰兒,使男性必須背負養育責任,沒有選擇權】

姑且判斷A是比較有道理一點的說法,B完全邏輯詭異。
現行法制的制度就是到了診所有人不簽字就是不能墮胎。
所以丈夫拿了一張單子簽好,妻子可以拒簽不墮胎,依舊讓他背負養育責任
那有沒有改根本沒差啊!!!!!!!現在就已經是這樣了是在吵身體健康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