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漫談113 - 違反勞工意願補休沒有明確罰則!]
還以為一比一補休已經夠糟了!

32-1最後一段的文意很清楚,是處罰未休完補休而且未補發加班費,不是處罰違反勞工意願的補休。

目前看到的說法,是指違反勞工意願的補休,當然不適用32-1,應該依照加班費的規定與罰則進行處理。

不過,若明定違反勞工意願補休的罰則,在勞動行政與司法實務,應該會相對明確且容易處理。

而且法條只有「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的字眼,勞動部若能在施行細則明定,須由勞工主動提示補休意願,才能更有保護力。

勞基法修法條文全文
1070110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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