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漫談112 - 難以否認的勞基法修惡]
「勞動基準法規」在世界立法例的本意,就是用來保護相對弱勢勞工的最低標準,至於相對優勢勞工取得更佳或真正自願的交換勞動條件彈性,根本不是特別問題。

談勞基法不理解以上基本觀念,不談現狀貧弱的工會法規下,造成工會普及率超低與實質罷工與談判力的低落,只一昧的把談判或同意不利勞動條件的責任,推說弱勢勞工也要可以自行面對,這樣的思考方式,真的沒有問題嗎?

契約自由固然是一個重要的市場基礎,但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針對個體經濟活動可能的「外部成本」,也有很多採取強制規定,或加徵稅率強制內部化等方式處理。

勞動基準的法規,正是考量到社會整體的利益,就無議價能力的相對弱勢勞動市場,其可能的社會外部成本予以節制的體現。

[James | 台灣公民] [公民漫談-104 勞基法修惡的問題核心] ※彈性工時制度與過勞早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