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勞工加班增加收入?可是豬黨,你偷渡修惡改成可用1:1補休,哪個老闆還要付加班費?

資方有彈性、勞工有過勞,資進黨讚啦!

摘錄勞動法規學者邱駿彥的臉書內文:
恭喜雇主、賀喜雇主,週休二日再見

剛剛立法院二讀通過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該條主要內容如下:

1.明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得經過勞工同意,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亦即1:1。

3.補休期限屆滿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必須給與原加班時數之工資。

這個規定下來,全國雇主可樂了,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幾乎從今天起宣告形同具文,蔡總統的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政見也等同宣告失敗了。

邱駿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