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漫談110-經濟人權公約的司法實踐]
閱讀了這一整篇判決書,個人發現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點, 是將經濟人權公約作為國內法,引為判決的部分依據,以下摘錄判決內文,並分享一篇介紹二公約的好文,供大家參考。

另外,法官自由心證在證據評價是否採信的權限,其獨裁力量在本篇判決的強烈展現,其實也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陪審/參審制必須儘速改革的原因之一。

【摘】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12條定有明文。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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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06重訴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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