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r
為什麼會是在多數勞工明顯沒有足夠組織力量支持的現狀,針對一個不分產業一體適用的開後門(而且後門很鬆)條文,去要求反方明確具體地提出工會成立門檻如何下修、勞資協議程序如何規範才能保障,然後才似乎有資格反對?

為什麼不是要求立法者,即使要開後門,也要嚴格限制可從後門通過的產業類型、條件有哪些?以及具體如何審核?

舉證責任的平衡作用是要放在強勢的一邊,不是反對的那邊,人的生命又不是辯論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