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應有刑法乘勢姦淫罪的適用可能...

刑法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45號刑事判決要旨
【節錄】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
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性交罪之闡釋 - 智丞法律事務所南市警組專案小組 追女作家誘姦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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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