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要談戀童創作噗,只是看到相關的噗裡又出現了錯誤觀念,因此要持續、重複呼籲一件事:權利跟義務的確可能相伴而生,但不是在同一人身上。我不知道這個觀念究竟從何時開始被誤用,也或許對於權利這個移植的概念與我們本身的文化太過生疏,導致人們慣於把權利當成某種恩典般的東西,所以要靠義務來換。完全錯誤。權利right是基於某種約定、價值觀下,我合理地、本該擁有的東西,不是交換的產物。所謂「相伴而生的義務」,應該是當擁有某種對他者的權利時,則他者有實踐的「義務」。而我可能透過另一項約定,使這位他者得到對我的「權利」來與他者交換,也就是我有「義務」。具體的例子是我以付錢的義務去交易他人給我商品的義務,或者不交換的狀況:我擁有言論自由,所以他人有忍受我發表言論不得干涉的義務,反之亦然。(下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