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要求原告(病人方)就「損害之發生」、「被告之過失」及「醫療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原告應儘量說服法官轉移或減輕己方之舉證責任,方能提高勝訴之機會。
法條依據:
實體法之侵權行為部分:民法第184條第2項、民法第191條之3。
實體法之債務不履行部分: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訴訟法部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
法條依據:
實體法之侵權行為部分:民法第184條第2項、民法第191條之3。
實體法之債務不履行部分: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訴訟法部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