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之穴台北店‧店鋪公告
請勿協助未成年購買成人向書籍!以免犯法!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少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且任何人亦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上述物品予未滿18歲兒少

2.違反上開規定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兒少權法第91條規定】

若經店員發現一律報警處理,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