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最根本還是兩公約跟CRPD。
這樣說好,CRPD認為身心障礙者有人身自由、有自我決定權,但少了一隻手一條腿的身障者跟我失智症的外公,需要的是一樣的權利跟照顧嗎?重度憂鬱病人跟重度思覺失調病人的家屬需要負的照顧責任程度一樣嗎?家長不讓情緒障礙兒童用藥,導致同學頻頻被打傷,家長要負責嗎?學校可以隔離情障生上課嗎?通通都綑包塞在CRPD,然後根據CRPD去制定一切相關法規,說我們好棒棒好照顧人權,本身就是行政立法極度偷懶又白痴得要死,只會讓社會對身心障礙更不友善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