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過世的陳姓男子,生前將持有的價值3億元的11萬4800股股票全數贈與周姓妻子;陳男死後,妻子和3名子女均放棄繼承權,使得陳姓男子非婚生女兒成為唯一的繼承人。國稅局計算陳男遺產時,依據稅法,將其生前2年內贈與妻子的股票納入遺產總額中,最終核定陳男的遺產淨額為3億2435萬1907元,應繳稅額為5735萬4847元。
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需按法律規定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此案的爭點在於,陳男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大量股票,這筆贈與被視為遺產並納入課稅範圍。然而,妻子和子女在丈夫去世後選擇放棄繼承權,導致唯一的繼承人,即其6歲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從股票中受益、僅繼承1500多萬元的遺產,卻必須依法承擔巨額遺產稅。
大法官要求財政部修法。
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需按法律規定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此案的爭點在於,陳男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大量股票,這筆贈與被視為遺產並納入課稅範圍。然而,妻子和子女在丈夫去世後選擇放棄繼承權,導致唯一的繼承人,即其6歲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從股票中受益、僅繼承1500多萬元的遺產,卻必須依法承擔巨額遺產稅。
大法官要求財政部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