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文化遺產跟有形的財產不一樣,並不是立刻可以兌現成金錢的東西,需要很大的心力協調與管理;甚至在台灣社會裡,還未必能有「利潤」。因此,許多作家、畫家與創作者的後代,根本不想(或不會)去傳承這些東西。

如果後代積極傳承前人意志,這個人也等於大幅放棄了自己的主體性,從此以「某某人的後代」走跳。如果後人自有才華與理想,那是多大的犧牲?

所以,每一個文化人的基金會或活躍的後代,都是獻祭了自己的一部分,去延長作品生命的可敬之士。那可不是一般的「職業」,而必然是一種些許無奈的「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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