竺女與丁姓男友人因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刑10月確定於當日晚間11時許將吳男屍體放入租來的汽車後行李箱內,並駛往桃園市復興區下巴陵某部落的產業道路旁,隨後將屍體埋於事先挖好的坑洞內。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處竺女有期徒刑2年,而她被控傷害致死罪則判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根據解剖報告等證據,認定竺女犯傷害致死罪及遺棄屍體罪,分別判處竺女11年、2年徒刑,應執行12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竺女被控部分撤銷發回,發回高院更一審更一審認為,檢察官的證據主要來自丁男的證述,但丁男曾自白傷害過吳男,因此其指證竺女傷害吳男致死的證詞存在利害關係,且具瑕疵;其他卷證僅能證明吳男死亡但無法認定其死因與竺女行為有關此部分不構成犯罪桃園女棄屍癌末友 法院認定未虐殺判刑2年定讞 | 社會 | 中央社 C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