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群體社會的規則或說法律,都脫離不了該群體所認可的基本道德。

因為執法和判決,或說群體社會的分工,始終脫離不了人性。而大陸法系的法律由人類法學專家制定再由立法機關通過實施,原本就是政治的一部分。即便號稱一國最高法律的憲法也是如此,憲法法庭和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在制度設計上就是要避免選舉民意的干擾,大法官的組成,卻完全取決於當選總統者的獨裁選人,所以才有川普選幾個大法官就能推翻美國憲法多年保障婦女墮胎權的蠢事。

終極思考應該回歸原點,為何這些年來,人類樂於發展代理人制度,總要把原本屬於自己的判斷和執行的權責交給別人,事後才反悔說對方不能代表我? 陳嘉宏專欄:大法官的「苦衷」與「折衷」--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