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第五例了嗎? 釋憲釋憲釋憲! 進步價值來了大家抓緊!!!

男子拒摘除手術展現女性樣貌7年 北高行准變更身分證性別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自認是女性的吳男,讀大學時因拒絕入住男宿,曾提民事訴訟獲法院命老師賠償。後來吳因未提供摘除男性器官的手術診斷書,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在身分證上變更性別,決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考量,吳7年來對外展現女性的樣貌等原因,代表吳確實想要變更性別,故今日判吳勝訴,命戶政事務所應將吳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

北高行說明,決定性別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個人性別歸屬屬個資法中的個人資料,也就是說,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的正確性,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進行更正或補漲;

有沒有看到! "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的基本權利"中的"個人自行決定性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