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張振亮被查出以30萬元委由友人企圖賄選,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張振亮於民國111年間參選屏東縣第2選區縣議員,並於10月20日晚間在屏東縣高樹鄉一處鐵皮屋內交付新台幣30萬元給江姓友人,藉由江男過去擔任鄉民代表和公所秘書的職務人脈,企圖行賄選民

然而,江男在行賄前將賄款藏於農地工寮內,隨後遭到檢調人員搜索查獲,全案因此曝光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江男對賄款用途有「給樁腳、讓江男自行處理、辦說明會」等不同版本難認江男二審則認為,張振亮交付賄款後,雙方長達1個月的時間內並未準備或討論說明會認定張振亮與江男有預備賄選的犯行因此撤銷判決改判屏東縣議員張振亮賄選判刑8月定讞 檢啟動防逃 | 社會 | 中央社 C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