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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棄療...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9 條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條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證人、鑑定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