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 業者從6年10月改判6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9年前發生的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勇消殉職,檢方以較少見的「消防法」第35條過失致死罪起訴負責人劉得斌,一、二審依消防法第35條前段的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10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依刑法173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輕判劉6月,得以一天2千元折算,易科罰金36萬,不必入獄,得上訴。

中華民國刑法§173-全國法規資料庫173II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責上限最高一年的法律判六個月比例上佔50%也不算輕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