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就本件再審的審理範圍僅限於100年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七的部分,應先予以敘明。
貳、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
一、黃焜璋是衛生署技監,於97年5月21日至100年3月25日止兼任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管會)執行長,負責綜理該委員會及衛生署所屬醫院的所有事務,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李源芳於98年12月16日至100年3月26日間,擔任基隆醫院院長,對該院依政府採購法所辦理的100年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有關核可請購需求、核定底價、開標結果及指派驗收人員等事宜,具法定職務權限;被告自92年9月1日起至100年3月26日止,擔任基隆醫院心臟科醫師兼科主任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再字第 1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