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清彥係址設桃園市區路號懷寧醫院之負責人兼院長,且懷寧醫院新進人員之聘僱,需由吳清彥、醫院之護理部主任、人事部主任組成人評會審核,決定是否任用該人員;另許育名係中國醫藥學院(現已改制為中國醫藥大學)之中醫學系畢業,蔡智敏(所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醫偵字第7 號、第8 號為緩起訴處分)則係菲律賓法蒂瑪大學之醫學系畢業,許育名、蔡智敏均未經醫師考試及格而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渠等均不得非法執行醫師業務,然因懷寧醫院之醫師人力不足且為降低人事成本,吳清彥明知許育名、蔡智敏均未取得我國合法之醫師資格,卻仍共同與許育名、蔡智敏基於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分別許育名(原名許永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醫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