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兒少議題討論很熱烈,其中一個爭議點又回到了兒少權益保障法,就這次性侵並拍攝兒少性影片的犯罪者為什麼媒體甚少揭露,我們回到條文本身:

從69條字義來看,「遭受」侵害的兒童和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但是對於違反49條第一項各款的行為人本身,就得依第97條規定,則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所以很明顯,很多人誤會法條條文不得報導犯罪者,事實上完全不是這回事!

也因此,我決定做兩個行為,第一個就是分享Gtokevin小商人靠北幹古股份有限公司則在年前就貼出犯罪者毛畯坤的全名給大家瞧一瞧。第二,我要譴責台北市政府就這個性剝削案件為什麼事隔一年多還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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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家己人】即時公布兒少加害者資料 社區民眾查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