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雙邊和約所能補救。惟因此臺灣、澎湖之人民、法人、船隻及產品,是否可解釋為中華民國之人民、法人、船隻及產品,俾我方得依和約之規定維護其權利或利益,亦乏依據。本部爰在「約稿」內擬列第二十條。予以規定,而在談判時,試予提出,如不獲日方之同意,則我方似亦可建議在和約之外成立換文予以規定。
外交部呈行政院研擬對日雙邊和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