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胖周瑜那案,比較毛骨悚然的地方,是桃檢跟桃地院竟然可以監聽七年。正常監聽週期是一年,需法官批准,可展延但也要再提出申請,解釋有持續的必要性。期限到了要發通知函給被監聽者知悉。該案不同檢察官兩次偵辦簽結案,卻有長達七年的監聽,顯然有濫權、侵犯人權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