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會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且配偶贈與可以主張無償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財產低的那方可以要求財產高的那方就雙方之間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所以在王老先生過世後,王老太太可以依民法之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可以先將剩餘財產分配完後再開始繼承,並且配偶依然可以繼承財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