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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好痛。

黃國昌:依照美國聯邦法18條USC1001條的規定,在國會為虛偽陳述的時候,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來請教一下院長或部長,這樣子美國法的規範,依照你們的標準,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有沒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卓榮泰:任何政府官員在國會不實虛偽陳述,都是他個人的政治...

昌(插嘴):對不起我現在再請教你這個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請你針對問題回答!

卓:現在在討論是,你的職權行使法裡面的文字違反法律明確性,不是在討論美國聯邦的法律啊!

昌:我為什麼會援引這個?因為他的法律構成要件,跟我們寫在刑法144條之1就一模一樣嘛!所以我才問你嘛!依照你們行政院...

部長:跟委員報告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