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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總質詢,最後一段消音了,但我覺得很重要,在此分享給大家,關於兩岸監督條例的部分。

為了回應過去民間的主張,立法院在2019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了第5-3條,要求兩岸政治協議談判前和談判後,都要經過經立法院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

什麼是政治協議?當初的主張,是任何有政治前提或目的的協議都是政治協議,不限於字面上的文字。

但現在,民眾黨假借太陽花之名,替服貿協議開後門。

他們提了一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第一,把政治協議和經濟協議分開。第二,降低了原本兩岸條例四分之三的議決門檻,變成只要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