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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今天三讀通過了違憲,立法委員擴權、自肥的法案。

這段期間藍白一直講的釋字585號,大法官認為立法院縱使要有調查權,如果遇到行政機關認為不適合被公開時,必須優先讓司法機關優先來審理,扮演仲裁者。但今天通過的擴權、自肥法案卻完全沒有提到!

藍白希望要人民、私人企業到立法院參加聽證接受調查、提供資料,法案中是否有文字是提到,立法委員的守密義務?如果立委違背守密義務,將秘密洩漏出去,傷害到個人、企業,立委要怎麼賠償?

另外,司法偵查中的案件,也要叫司法機關提供副本,直接和偵查不公開的司法權力對撞!這樣荒腔走板的一部法律,沒有違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