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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

關於立法院於2024年5月17日擬強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本公會基於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針對此次爭議,特此呼籲聲明如下:

一、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是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議決」程序,在立法院必須先「議」後「決」(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42號楊建華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申言之,立法院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應先進行「議」,也就是「討論」的程序,才能夠「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