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在想,《藐視國會罪》中「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的條款難道真的沒有違憲嗎?
另外「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為什麼主席有權力決定哪些事項是應為秘密呢?